明星代言合同條款與權益義務
嚴格的合同條款
代言合同往往包含非常嚴格和詳細的條款。對明星的形象維護、言行舉止等方面有較高要求,因為明星的任何負面事件都可能影響品牌形象。例如,合同可能規定明星在代言期間不得參與競爭品牌的任何活動,并且要保持良好的公眾形象,否則品牌有權追究法律責任。
全面的權益授予
明星在代言過程中會授予品牌較為全面的使用權益。品牌可以在各種宣傳渠道,包括但不限于電視廣告、平面廣告、產品包裝、線上線下活動等使用明星的形象、姓名、聲音等元素進行品牌推廣。比如,迪麗熱巴代言某化妝品品牌后,品牌可以在其產品包裝盒上印上迪麗熱巴的照片。
推廣
相對寬松的條款
推廣合同的條款相對寬松。由于合作時間短且對品牌形象關聯的深度有限,對明星在合作之外的限制相對較少。例如,明星在為一個短期的推廣活動簽約時,可能不需要像代言那樣嚴格限制與其他類似產品的合作。
有限的權益使用
品牌在推廣合作中對明星權益的使用相對有限。通常是在特定的推廣渠道和范圍內使用明星形象等元素。比如,某明星為某餐廳的冬季新品推廣,品牌可能只能在餐廳的官方網站、社交媒體賬號的推廣帖以及店內的宣傳海報(在推廣期間)使用明星的照片,而不能像代言那樣全方位使用。